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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尊敬的游客:
欢迎您到漳州旅游,为了维护您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信访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法规,特向您作如下告示:
 

一、本信箱主要用于网站编辑和公众之间的交流;
二、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
   四、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或服务;
五、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类留言请点击“业务咨询”或“投诉举报”栏目选择,或直接登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若有此类留言无法保证及时回复;
   六、本网站拥有发布、编辑、删除网上留言的权利,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留言将予以删除;
   七、如在本信箱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

 

提示
一、受理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依据;
3、投诉对象是本辖区的旅游经营者;
4、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5、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投诉应具备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行程表、机车船票、景点门票、参团交费发票等)。
二、保证金赔偿范围: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三、有关规定:
1、《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对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结果必须双方同意,不得强迫;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案件,建议双方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您好!欢迎到 《漳州市旅游网》谢谢您对存在的问题或发展提出您的意见、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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